|
陈逸飞遗孀宋美英将亡夫名下的房产出租给他人居住,但房客吸烟不慎引发大火,致使豪宅严重受损。日前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姜文军(化名)赔偿原告宋美英房屋修复费用66万余元、物品损失10万元,并按每月1.4万元的标准支付宋美英共计16个月的租金。
每月租金1.4万元
失火的房产坐落于本市长宁区仙霞地区,建筑面积为301余平方米,房屋产权登记在陈逸飞的名下。2006年11月,宋美英和姜文军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,并在合同上约定,房屋租赁期自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;月租金为1.4万元;甲方交付该房屋时,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,保证金为2个月的租金,即28000元。
屋内装修严重毁损
然而,去年4月房屋失火,造成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严重毁损。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,火灾原因是因吸烟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,最终酿成大火。
由于双方无法就修复方案达成一致,宋美英将姜文军告上了法庭。宋美英认为,姜文军在租赁使用期间,使用不当引起火灾,造成租赁房屋内装潢、家具等物品严重损坏,而姜文军对修复事宜一再拖延逃避,因此要求对方赔偿房屋修复费66万余元,家具财产损失13万元,并支付从2007年5月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月1.4万元的租金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。本案中,姜文军的不当行为引发了火灾,导致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严重受损,姜文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修复费用分歧较大
关于修复费用,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。根据对租赁房屋改建、装修费用的评估报告,总装修报价为150余万元。宋美英提出的66万余元的赔偿费用已考虑了折旧的因素,且修复只能使用新的建材,这是修复中必然支出的费用。
由于房屋毁损严重,无法在保证使用及装饰功能的前提下局部修复。评估报告中对装修使用的建材均有详细描述,宋美英提出的修复费用,也并未超出房屋原来的装修范围,因此,法院支持宋美英提出的赔偿费用。
关于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损失,宋美英虽未提供所有的购物发票,但经现场勘查,损失确实存在,法院结合宋美英提供的发票,并考虑到折旧的因素,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。另外,因姜文军的责任致使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,宋美英要求对方承担租金损失的诉请也得到了支持。
据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。
|